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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对基层开展督查检查考核,精简优化涉农考核。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