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
国家建立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偿制度。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要求对非农业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予以剥离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治理修复,组织开展退化耕地治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并对耕地质量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完善立项、建设、验收、管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