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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加强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规划建设,更好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合法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批准手续,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使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