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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自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