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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草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