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26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九十四条 国家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推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城乡共同繁荣。 第九十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等需求,合理安排乡村产业、居住、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保障乡村发展合理需要。 第九十六条 国家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第九十八条 国家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采取措施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引导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 第九十九条 国家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条 国家扶持欠发达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常态化帮扶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