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二)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