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一)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第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