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 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