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