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 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 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 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