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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账户或者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