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一)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 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第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