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二)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二) 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