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十一)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一) 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