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十二)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二) 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