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 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 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