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