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 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 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