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 (二)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