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 (二) 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三) 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四) 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但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除外; (六) 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和产品评比; (七) 依照国家规定自愿参加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申请产品定点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 (八) 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九) 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十) 依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规定提留企业的外汇收入; (十一) 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除外。 第四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