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 (二) 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三) 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四) 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但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除外; (六) 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和产品评比; (七) 依照国家规定自愿参加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申请产品定点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 (八) 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九) 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十) 依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规定提留企业的外汇收入; (十一) 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依法缴纳税金; (二) 依照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上交支农资金和管理费; (三)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四) 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 (五) 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六)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 (七) 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八) 依法履行合同; (九) 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十) 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