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 第八章 第八章 期限和解散 第四十七条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 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第四十八条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 合作期限届满; (二)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五)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