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 (六)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六)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