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复议审查,专利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专利局以下列形式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恢复相关程序; 恢复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履行职责; 其他法定形式。 第八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