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年)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5年) 3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1) 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 (2) 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3)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 (4) 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1)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 (2)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 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响应分级 3.3.3 指挥协调 3.3.4 处置措施 (1) 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医疗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2) 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3) 研究决定地方党委和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4) 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 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 应急结束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3.4.2 调查与评估 3.4.3 恢复重建 2.3 目录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