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运作规范 第十五条 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 第十六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计算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与其他保险产品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并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监管规定,同时单独计算的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应当不高…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投资管理人应当制定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和投资资产的估值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的程序和技术,健全估值决策体系;选取合理的估值数据源,使用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向保险公司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信息,主要包括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及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税延养老保险账户的投资记录,包括投资决策文件、交易记录等,保存期不低于15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