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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