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有关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具备较强的产品精算技术能力,精算团队中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工作从业经验且取得精算师正会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
具备较强的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投资团队中具有五年以上养老金资产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五人;
具备完善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对接,并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信”)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能够在中国境内履行税延养老保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和相关服务;
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具备完善的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销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