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六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经营要求 第六条 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持续具备以下条件: 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符合第五条(一)(四)(五)的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