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一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相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做好沟通配合,加强对辖区内税延养老… 第五十三条 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应当接受当地财政、税务、人社、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透明运行。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满足第六条有关条件时,应当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其重新满足有关条件。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