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三条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应当接受当地财政、税务、人社、审计等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透明运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