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 第十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 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 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