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