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