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