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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