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