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