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八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八条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