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后,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