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