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