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