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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或者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