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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或者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