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六、 六、 结算参与人在开展国债预发行交易之前,应确保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若因未及时开立价差保证金账户导致保证金结算无法正常进行的,相关情况将予以记录并作为评估结算参与人结算业务开展情况的参考依据之一。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