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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