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