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恢复或终止指定券种的国债预发行交易,并向市场公布。上交所暂停或终止国债预发行交易的,暂停或终止前达成的成交结果仍然有效,中国结算于国债招标完成后据此进行清算交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