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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债预发行交易、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