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3年) 十、 十、 各市场参与人及结算参与人在开展国债预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与中国结算。上交所指定联系部门为债券业务部,中国结算指定联系部门为上海分公司业务发展部。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九、 目录 第一章